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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業社團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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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會中的角色

主業會的靈修培育工作是補足當地教會的工作,教友如加入了主業會或參與其活動是繼續屬於他們的當地教區。

Opus Dei - 施禮華神父列真福大典
施禮華神父列真福大典
主業會成立於1928年。於1941年及1947年分別為馬德里主教及教廷所認可。從1982年起,主業會成為天主教會中的 personal Prelature(暫譯自治社團),社團的存在為執行教會內特定的牧靈使命,且屬教會聖統制的一部份,社團是由一位監督、在俗的神父和男女平信徒,結合而成為一個有機團體,以達成社團的使命,以主業會為例,其使命在於廣傳在現世之中成聖的理想。

主業會會員的使徒工作,如同其他許多天主教徒一樣,尋求基督徒的革新;這革新的成果,藉天主的恩寵,是世界各地很多堂區及當地教會所感受到的。其中包括了:皈依、更加投入聖體聖事、更加勤領其他聖事、將福音的訊息傳播給許多遠離信仰的人們、積極計劃幫助有需要的人、協助教授道理和其他堂區活動,及與教區團體合作。

主業會成員的使徒工作,是在主業會的特殊神恩範圍內實行的,也就是聖化工作、環境及日常生活中的事務。

主業會力求促進所有社團的信友與教區牧者的團結,鼓勵他們要依照他們的個人、家庭及職業狀況,熟悉教區主教及主教團之指示和方針並付諸實行。

自治社團 (暫譯)

這personal prelature 法定結構的概念是源於梵二大公會議。該會議的法令「Presbyterorum ordinis 司鐸職務與生活法令」(1965年11月7日)第10點中聲稱,可「成立特殊教區或personal prelature,或其他類似機構」,「為執行在不同地區或世界各角落之任何種族的特殊牧靈事業」,大公會議需要一個新的、有彈性的法律組織,能有效地傳播基督徒訊息與生活,因此教會能夠更適切地回應這世界對其使命的需求。

大部分在教會內的管轄權是屬地區性的,例如教區,信友因其所在地或居住之地區而定,然而,管轄權並非時常與所在地有關,也是有其他的標準,例如職業、宗教禮、移民情況或在法律體系問題上達成協議的,最後所提及的是指兵營教區及personal prelatures。

梵二大公會議所展望的personal prelatures自治社團是由一位監督、在俗神父組成的司鐸團、及男女平信徒組成。監督是由教宗任命的,可以是一位主教,以本身司法權管理社團。

為了尋求基督為她所設定的目標,教會是有自我組織權力的。她就是執行這項權力,在她聖統結構下建立了自治社團。自治社團有一特色,就是它的成員仍然屬於其當地教會及所居住的教區;為此及其他原因,自治社團清楚地有別於修會、一般的獻身生活組織、及信友的善會和運動。

天主教聖教法典規定每一個自治社團必須由一般的教會法及自己的憲章來管轄。

主業社團

主業會已經由平信徒及神父在國際性範圍的牧職及使徒工作上,形成一個合一的有機體,這項特殊基督徒的使命是為傳揚在現世生活-在日常工作及一般的環境中成聖的理想。

教宗保祿六世及他的繼承人決定,要研究給予主業會適合其本質的法律形式的可能性。在大公會議文件的光照中,這樣的形式就是一個自治社團。這項工作由1969年開始,由教廷及主業會成員一同著手進行。

這項工作直至1981年方告完成,此後教廷提送一份報告給主業會已經設立當地的超過2,000位教區主教,好讓他們能提出他們的看法。

一旦這最後階段已經完成,主業會由若望保祿二世建立為一個國際性的自治社團。這項文件於1982年11月28日訂於宗座憲章《但願如此》(UtSit),且於1983年3月19日正式實施。同時教宗公佈憲章,亦即主業社團的宗座特殊法規;此憲章與創辦人多年前所制定的很相似,後因配合新法制而加以必要修正。

與教區之關係

主業社團是一個法制結構並屬於教會牧靈及聖統的組織。一如教區、自治監督區、代牧區、或兵營教區等,它有自主司法權以實踐為整個教會服務的使命。為此宗旨,它如其他國際性組織一樣,直接隸屬羅馬宗座,並受宗座主教部管轄。

監督的權力僅限於主業社團的特殊使命,與教區主教對他教區內信友的普通牧民工作的權力,完全契合。以下為其某些特徵:

一 、主業會的平信徒成員,在有關於苦修、培育及使徒工作等承諾的履行,是由社團監督管轄的,因這些承諾是在他們加入主業社團時所作的正式聲明。這些承諾,因內容獨特,是不影響教區主教的管治權的。同時,主業會的平信徒依舊是屬於他居住的教區,也一如教區內其他領了洗禮的信徒一樣,屬於教區主教的管轄。

二 、依據教會的一般法及主業會特別法的規定,凡歸屬主業社團的神父或執事都是在俗神職人員,是完全隸屬於主業會監督的。他們應當與教區司鐸們間建立手足之情,恪守司鐸的一般規定,並可以參與教區司鐸的議會。教區主教們,事先徵得監督或其代表的同意,可以委任主業社團的司鐸某些教會職務(如堂區神父、法官等);他們在履行這些教區職務時,應直接向教區主教交代,並依照主教的指示行事。

主業會的憲章(第四題,第五章)制定一些原則,維繫社團及它實行其特殊使命的教區之間的和諧關係。事實上,主業社團與教區教長間常保持良好關係,更定期向教區主教報告主業會的活動。以下是此關係的特徵:

一 、若無事先取得當地主教的同意,主業會絕不開始其使徒工作,或成立一個主業社團的中心。

二 、當有意設立主業社團的教堂時,或教區將一間現成的教堂或堂區交託給主業會管理時,教區主教與監督(或其區代表)須有所協議;在此情況下,所有教堂內的運作會遵照教區之一般規定和指示

三 、主業社團在各區的負責人,應經常告知和聯繫它們有牧靈或使徒工作的教區主教們,及地區主教團中的各主教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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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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